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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朔州中院发布一批扫黑除恶典型案例。5月22日,山西省高院通过其微信公众号发布了这些案件。
逞强耍横“摆场子”
案情简介
被告人王某伙同万某等人,到中煤平朔某矿刘某某办公室对其实施威胁、恐吓,迫使其同意王某不上班继续领取工资。从2016年10月份至案发,王某共领取钱款33395.96元。
被告人万某、赵某、卢某某以帮王某“办成”事为由,多次殴打并向其索要活动经费,王某被迫先后向卢某某支付1000元,向赵某支付1500元,向万某支付900元。
2018年4月13日,被告人赵某、郝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拘禁、逼迫写欠条、贷款还钱、殴打等形式再次向王某非法索要“活动费”,后郝某某、田某被行政拘留十日。
2016年,被告人万某等人受孟某所托向曹某某索要债务。在扣留曹某某父亲曹某某驾驶的汽车时,曹某某报警,经调解,将扣留车辆归还。
以上,是被告人万某等人的一部分犯罪事实。从2016年到2017年间,万某多次纠集被告人王某、卢某某、田某,以****、威胁的手段强拿硬要,并通过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替他人“摆场子”讨债、以****手段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万某、赵某、殷某、郝某某、田某多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且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赵某、殷某在实施部分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属未成年人,依法应从轻处罚。
对被告人分别判处一年至七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官说法
黑恶势力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点打击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案件中,被告人以****手段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生活秩序,犯罪情节恶劣,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法官提醒,日常生活中发生经济纠纷是常有的事。一些人常常采用胁迫、非法拘禁、殴打债务人等等激烈手段替他人索要钱款,这不但不能讨回钱款,反而会因触犯法律而受到制裁。
赌博骗贷非法拘禁
案情简介
2016年夏季,被告人薛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怀仁市滨河家园北面租住的平房内放置“捕鱼”赌博机一组六台,供赌客赌博使用,非法盈利3万余元。
2016年1月至9月间,被告人薛某某通过伪造他人虚假婚姻证明、虚假身份信息证明以自己和他人名义分五次向某县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骗取贷款15万元,全部挥霍。
2016年冬季的****晚上,被告人薛某某、刘某某、兰某(另案处理)、曹某某(另案处理)为被告人纪某某向常某某索要债务,纪某某以商议债务之事将常某某骗过来,被告人薛某某、兰某用****将常某某铐上带至纪某某家中拘禁。次日凌晨,被告人薛某某、纪某某、兰某、曹某某将常某某带至曹某某家中看管,次日晚上,又将常某某转至被告人刘某某家中看管。拘禁期间还存在殴打常某某的行为。
被告人薛某某、纪某某、刘某某目无法纪,为向他人索要赌债而采取关押的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在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了戒具,并有殴打情节,应依法从重处罚。
被告人薛某某一人犯数罪,应依法数罪并罚。法院分别对被告人判处七个月至八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官说法
赌博不仅危害社会秩序,影响生产、工作和生活。而且,常常是诱发其他犯罪的温床。
欺瞒骗贷大肆挥霍,给银行造成较大损失,严重扰乱金融管理秩序。
利欲熏心非法采矿
案情简介
2015年11月至2016年7月,被告人朱某某组织人员多次非法开采氧化煤并出售,获利30余万元。期间为确保非法开采出的氧化煤顺利运送和出售,被告人朱某某纠集被告人孟某某、董某等社会闲散人员为其提供保护,与阻止其运送氧化煤的李某、王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发生械斗,导致多人受伤,在当地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几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六个月到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官说法
矿产资源属于****所有,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矿产资源。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经批准后登记后方可开采。更为恶劣的是用****争夺矿产资源,持械聚众斗殴,置社会秩序于不顾,引发新的危害后果。
猖狂盗抢目无法纪
案情简介
2016年10月至2018年3月间,被告人王国某、丁某某、宣某(另案处理)在山阴、平鲁辖区高速路口和服务区,乘大货车司机或者服务区工作人员夜间休息时,多次偷窃大货车油箱内燃油。在被发现时,直接采取****或者以****相威胁,窃得燃油后驾车逃离。
被告人王国某、丁某某、王福某、王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流窜作案,明目张胆,大肆盗窃大车柴油,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国某与丁某某在实施盗窃过程中,对服务区工作人员和司机采取****手段进行威胁,二被告人的行为由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
被告人梁某某明知是赃物而予以低价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王国某、丁某某犯抢劫、盗窃两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王国某、丁某、王福某、王明某多人多次实施犯罪,符合“恶势力”团伙特征,应从严惩处。被告人梁某某为恶势力团伙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亦应从严处罚。对被告人分别判处九个月到七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官说法
本案涉恶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文化水平低,公德意识和法律意识基本处于空白状态。在利益诱惑和欲望的驱使下,不惜铤而走险,并积极实施违法犯罪。同时,一些地区社会管理工作薄弱,打击惩治力度不够,法治宣传还不到位,对黑恶势力的震慑还不够,给黑恶势力的滋生蔓延创造了空间和条件。
妄图闹访获利
案情简介
2017年3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徐某某伙同被告人耿谋谋、孙某某等22人,先后到山西、陕西等地数十家煤矿务工,通过故意消极怠工、滋生事端,逼迫矿方辞退,向矿方索要高额费用。在矿方拒绝后,采取非法上访、闹访等手段胁迫矿方。
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到信访、劳动等政府部门上访相威胁的手段,多次向煤矿企业索要不合理费用,且数额较大,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敲诈****罪。
分别对被告人判处六个月到六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官说法
利用现行信访制度的漏洞,采取到信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政府部门非法上访的行为已超出正常上访表达合理诉求的范围,将构成寻衅滋事罪。公民通过信访途径反映诉求,应当采取合法手段,即便是为了维护合法权益,也不得使用非法的手段,否则就会受到法律追究。
妄图闹访获利
案情简介
2016年6月,被告人武某通过添加微信认识了被害人韩某一,二人互发裸照。武某以将韩某某的裸照发布到网上威胁,向韩某某索要20000元,韩某某因害怕,分两次给付武某17000元。2016年6月至2017年9月,武某多次向韩某某索要剩余3000元,在****未果的情况下,多次强迫韩某一与其发生性关系,期间还伙同魏某某、韩某二****韩某一。为索要钱财,武某还伙同赵某某、高某某等人多次殴打韩某一。
被告人武某以个人隐私为要挟,采取****、威胁等手段,违背被害人韩某一的意志,多次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且与被告人魏某某、韩某二****被害人。三人分别被判处六个月到十六年的有期徒刑。
法官说法
这是一起通过网络聊天工具,添加陌生人交友而引发的典型敲诈****、性侵害案件。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暗藏着各种危险,特别是女性,稍有不慎便财色兼失。因此,使用“微信”等新型交友软件时,在认识上一定要提高警惕,在软件使用设置上要注意保护个人隐私,遇陌生人搭讪时尽量不要搭理,增强洁身自好的意识,对陌生人的无理要求,要坚决拒绝,如果不慎泄露个人隐私而被敲诈,要保持冷静,放下思想包袱,立即报警,以免造成更严重的损失。
未成年人走向犯罪
案情简介
2017年8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杨某某伙同被告人白某某、王某等人多次采用殴打、胁迫手段,专门针对未成年在校学生实施抢劫,抢得财物数额较大。期间,被告人杨某某还伙同他人潜入民宅实施盗窃,数额较大,所得赃款赃物均已挥霍。
被告人杨某某、白某某等人目无法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和胁迫的手段,强行劫取在校学生的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各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抢劫罪。且被告人杨某某、白某某参与抢劫犯罪活动三起以上,均系多次实施抢劫犯罪活动。被告人杨某某、白某某等人在犯罪时不满18岁,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分别对被告人判处一年十个月到十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官说法
案件中,未成年被告人均系因家庭原因较早辍学而混迹于社会,在没有收入来源的情形下追求享乐,进而逐渐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家庭教育是未成年人成长的基础阶段,是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的开端,家庭变故、家庭不和等问题都会对未成年人的成长带来深远影响,因此家长要尽可能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充满爱的家庭环境。学校教育是未成年人成长的核心阶段,在提供知识的同时逐渐引导未成年人认识****,在学校教育阶段要不断重视和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未成年人也要不断增强法治意识,要在确保人身****的前提下敢于与违法犯罪作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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