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林县人民政府关于城区禁煤事项的通告
新闻来源:百姓新观察 更新时间:2019-12-09
柳林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2018年行动计划》有关规定要求,进一步治理燃煤污染,改善空气质量,提升城市人居环境,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城区禁煤区进行调整,禁煤区内实行****禁煤,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煤区域
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对原3.73平方公里禁煤区进行调整,
调整后,我县禁煤区面积为6.53平方公里。东至:寨东大桥;西至:庙湾煤气化公司;南至:贺昌片区南至三川河,青龙片区南至锄沟沙疙瘩、青龙南门外、罗侯沟金苑小区、寨东三川河;北至:贺昌片区北至山体海拔****860处、北大街片区道路西侧北至新医院,薛家湾、寨东片区北至山体海拔****860处,(详细范围见附图)。同时,《柳林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城区禁煤区的通知》(柳政发〔2018〕36号)废止。
二、禁煤要求
(一)禁燃。禁煤区内所有工商企业、个体经营户和居民住户日常商业、炊事等活动禁止使用燃煤。
(二)禁售。从禁煤公告发布之日起,****取缔禁煤区范围内所有煤炭经营场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采购、经营销售燃煤。
(三)禁储。从禁煤公告发布之日起,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储存、囤积燃煤。
三、保障措施
(一)柳林镇人民政府和县直相关单位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积极组织实施清洁供暖工程和生活用电用气设施建设,确保禁煤措施实施后,人民群众冬季取暖和日常生活不受影响。
(二)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柳林分局负责对禁煤区内生活燃煤锅炉进行取缔的检查督办;县能源局负责“煤改电”工程的实施和检查督办禁煤区散煤销售源头管控相关工作的落实;县住建局负责集中供热和“煤改气”工程的实施;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禁燃区营业性燃煤炉灶的取缔;县市场监督局负责督促吊销禁煤区内散煤销售企业营业执照或变更经营范围。
(三)柳林镇人民政府负责合理回收处置禁煤区内现有的储存燃煤。
柳林县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