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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祥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222697447506M
地址:岚县上明乡上明村与前和会村交界处阳寨沟
法定代表人:王玉勇
法人身份证号:120112198204290412
现场负责人: 陈鹏 身份证号码:41292319920305113
天津市祥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19年10月11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的环境问题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正在建设小阳寨大桥,正在钻孔灌注桩桩基施工,灌注过程中产生的泥浆因泥浆池已满,溢出排入上明乡阳寨沟自然沟渠,后流入上明河。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10月1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11月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岚环罚告字[2019]3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11月6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岚环罚告字[2019]32号)及《吕梁市生态环境局岚县分局送达回执》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下列法律法规作出如下处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处以20万元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岚县支行
户名:国库
交款时请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及收入项目为“环境违法罚没收入”。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将交款凭证送达我局。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岚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临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11月28日
岚县兴欣洗煤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41127781000213C
地址:岚县普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郝福生
法人身份证号:142427196910300910
现场负责人: 郝福生
岚县兴欣洗煤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环境执法人员于2019年11月8日对媒体记者反馈你公司的环境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场区西侧露天堆放有原煤。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11月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11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岚环罚告字[2019]3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11月15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岚环罚告字[2019]33号)及《岚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执》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下列法律法规作出如下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处以5万元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岚县支行
户名:国库
交款时请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及收入项目为“环境违法罚没收入”。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将交款凭证送达我局。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岚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岚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11月28日
岚县太兴储煤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27MA0GX5GK00
地址:岚县东村镇陈家营村 法定代表人:李树林
法人身份证号:142325197410030017
现场负责人: 武勇 职务:煤场负责人
联系电话:15503443000
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号:140123196706050017
岚县太兴储煤场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19年10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针对你公司的环境问题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该储煤场厂区北面建设有挡风抑尘网,西面建设有约8000m2半封闭煤棚一座,东面建设有约7000m2半封闭煤棚一座,厂区内有两台洒水车、两台吸尘车。厂区地面和道路部分未硬化,未建设有出入车辆冲洗平台,未进行环保“三同时”竣工验收。
2、现场露天堆放有约1万吨煤炭。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10月1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1、你公司未按环评要求建设全封闭煤棚、车辆冲洗平台,厂区道路地面未硬化、未进行环保“三同时”竣工验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
2、现场露天堆放有约1万吨煤炭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10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岚环罚告字[2019]3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10月18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岚环罚告字[2019]31号)及《吕梁市生态环境局岚县分局送达回执》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1、你公司未按环评要求建设全封闭煤棚、车辆冲洗平台,厂区道路地面未硬化、未进行环保“三同时”竣工验收的违法行为,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处以90万元罚款;
2、你公司现场露天堆放有约1万吨煤炭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百一十七条****项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处以10万元罚款。
依据上述规定,我局合计对你公司处以100万元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岚县支行
户名:国库
交款时请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及收入项目为“环境违法罚没收入”。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将交款凭证送达我局。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岚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临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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